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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1200元的价格与马关县大栗树乡倮洒村委会冲子村小组的冯某某、赵某某两家购买位于该村一家沟地段的两片杉木。2015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将两片杉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16.92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人冯某某、唐某某、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说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蓄积16.9241立方米,依据云南**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真诚悔罪,在刑罚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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