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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陶某某将黄岭乡建山村廖家冲山场中的杂树林以27.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和冯某某,后冯某某退出,将其一半的所有权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拥有整个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4年2月份和7月份,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组织刀工对廖家冲山场进行采伐,并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他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采伐树种为软阔、栎类等,采伐面积为46亩,活立木蓄积量共计39.67立方米。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等,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便采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和冯某某与陶某某签订书面协议,以27.8万元的价格将陶某某所有的位于黄岭乡建山廖家冲山场中的杂树林买下。同年10月份,冯某某因事退出并将其一半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拥有所买下山场的全部林木所有权。2014年2月份和7月份,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组织刀工对廖家冲山场进行采伐,并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他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为天然薪柴林,主要树种为软阔、栎类等,经现场勘测,山场采伐面积为46亩,采伐活立木蓄积量共计39.67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8月5日,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彭泽**管理局黄岭站报案称被告人陈某某在涉案山场无证大量采伐林木达到刑事案件标准。接警后,该局进行初查。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于同年9月4日对此立案侦查。

还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采伐江西桃**自然保护区辖区内的黄岭乡二林场廖家冲山场上的杂灌林,于2013年7月8日被江西桃红**保护区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97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和冯某某于2011年5、6月份的时候花费了27.8万元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从陶某某处购买了廖家冲山场杂树。后*某某因事将山场的经营权转给了其。2015年2月和7月份的时候,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组织刀工对廖家冲山场进行采伐,并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他人。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了黄岭乡廖家冲山场准备造林。2011年7月份的时候,其将涉案山场4、500亩好些的树木以27.8万元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转卖给了冯某某和陈某某。

3、证人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份,陈某某打电话叫其找几个人到黄岭乡建山林场砍树,其找了4、5个人一起砍树,因为天气原因砍了2车柴。7月份的时候,其几个人又在该山场砍了5车杂柴。程某某亦证实了这个情况。

4、证人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于2011年上半年和陈某某一起合伙买下了陶某某所有林权的廖家冲山场杂树,后因事于同年10月份的时候转让给陈某某一个人。

5、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6、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山场滥伐的面积和数量,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等情况。

7、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8、林权证、协议,证明涉案山场林木所有权的情况及被告人购买山场林木协议的情况。

9、江西桃红**保护区管理局赣鹿林*决字(2013)第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票据和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8日因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采伐被处以罚款的情况。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无证砍伐林木被行政处罚,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林业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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