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基层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在2010年3月29日晚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时,当公安执法人员对运输盗伐林木的车辆拦截检查时,该犯手持刀片威胁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人员并乘机逃跑。该犯在2009年秋季至2011年5月22日间分别伙同刘*、丛德宝、宋**等人在泉阳林业局榆树、大东、胜利林场施业区,松江**石林场施业区共盗伐国有林木51棵16起,共计木材40.6392立方米。该犯于2011年9月9日22时40分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公安机关予以取保候审。2012年2月21日18时许,该犯在运输盗伐的林木到中泉木材加工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退还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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