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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张*甲在吴某乙、吴**、及贵坡三人手中购买基本农田10.19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张*甲在该基本农田上建设厂房,改变土地用途。经衡水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房屋建筑及硬化道路占用的9.54亩基本农田耕地已经被严重破坏,失去种植条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土地转包合同、协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案件立案报告、现场勘察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会审记录、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地类证明、规划意见、故城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张*甲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张*甲非法占地现场勘测定界图、测绘资质证书及测绘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房*、吴**、吴**、张*乙的证言;被告人张*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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