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在哈尔滨铁路**资站冯屯油库院内盗伐杨树20株,共计3.6006立方米。盗后宋某某用自家的农用车将盗伐的林木运回家中院内存放。破案后,赃物被依法收缴,已返还被盗单位。2015年1月12日宋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伐林木的现场和赃物照片,证人苏某某、侯某某、宋**、陈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丢失证明、立木材积表、检尺证明、价格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收缴、返还,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