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福**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福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30日由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某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