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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雇用装载机开垦位于定边县白泥井镇四大号村其住宅西南400米处的林地。经定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毁林地属灌木林地,毁林面积为33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林地权属证明、鉴定资质证明、诊断证明、证人陈**、陈*乙证言、被告人罗某某供述、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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