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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德洪诉赖**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紫**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赖**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赖德洪经济损失322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3月11日被执行人赖**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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