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怀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怀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陈**于2011年11月申办华**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19000余元。经华**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陈**于2009年5月申办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变更后卡号分别为和4270300048433279),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39000余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陈**于2011年7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62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被告人陈**于2011年8月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9400余元。经上海**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5、被告人陈**于2011年9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本金66000余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杨的证言,中**行、上海**银行、交**行、中**银行、华**行信用卡交易记录、报案材料、催收还款记录及被告人还款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向银行偿还款息,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获得报案人的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