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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穗天法刑初字第1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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