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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褚某某向中国银**石狮支行申办1张信用卡(卡号:5257463591806905)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褚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5758.3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褚某某向中国农**限公司石狮支行申办1张信用卡(卡号:6228370109260323)并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褚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5145.87元,超过规定期间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5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泉州市动车站出站口抓获被告人褚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褚某某向法庭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蔡*乙证言,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信用卡还款证明书、解款单、存款业务回单、个人信用报告、中**行信用卡报案报告、报案委托书、额度调整查询信息、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材料、农业银行报案书、信用卡逾期账户计息的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催收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褚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50904.17元,数额较大,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案发后归还全部透支本金,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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