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诉人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1万元。二、责令上诉人张*退赔违法所得2721.451万元,返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2752.4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2752.45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