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梨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犯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2千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