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松原**民法院于2011年8月6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u0026ldquo;一、被告人王**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执行,2011年9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2月2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迈腾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座落于长岭县长岭镇岭城南路、长庆街东北数1门、2门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款已依法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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