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甲与被告虞*乙、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虞*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王**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与高**、高*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李*甲与李*乙、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粟*甲、粟*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劳*、方*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沈**与王**、王*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陈某某等与杨**、柴*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