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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甲、虞*乙与虞*乙、陈*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甲与被告虞*乙、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虞*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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