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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张、郭*因与被申请人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张、郭*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郭*、杜是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院(以下简称号院)房屋建造主要出资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侧四间归杜所有,使得杜获得号院全院房屋面积一半,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杜在号院15间房屋中享有10%份额或2间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号院现有的北房六间、东房三间和西房六间的房屋格局系在郭*与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现郭*、张、郭*和杜四人均居住在该院,且四人的户籍均登记在该院。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建房时间及建房时郭*、张与郭*、杜两个家庭的状况,认定号院内十五间房屋为郭*、张与郭*、杜两个家庭所共有,并无不当。

对于郭*、张、郭*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郭*、杜家庭为号院落房屋主要出资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经查,郭*、张、郭*向本院提交多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郭*、张**院房屋建造的出资人,考虑到多份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本院认为郭*、张、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郭*、杜家庭为号院落房屋主要出资人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郭*、张、郭*提出的一、二审判决的分割方案显失公平的申请理由,经查,一、二审依据房屋的面积、用途和使用的情形,所作的分割方案并未明显失衡,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郭*提交的录音材料一份及视频光盘一张,用以证明杜存在婚姻不忠行为,不在本案申诉审查范围,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审查认证。

综上,再审申请人郭*、张、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张、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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