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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与被告张**、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与被告张**、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张**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张某某、张**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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