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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