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上诉人XX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