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赵*、赵*、赵*、赵**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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