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章**、章*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章**、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张*起诉时章*甲已怀孕外出,且张*未能提供具体住址。经询问章*乙也不知女儿章*甲去向,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退回张*。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一)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在张*与章*甲举办婚礼之前,张*一方亲手交给章*甲的父亲章*乙126600元彩礼。章*乙能够送达,根据本案实际,返还彩礼的主体是章*乙,应当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二)章*甲系章*乙之女,就住在被上诉人章*乙家中,章*乙称其不知女儿下落,完全不属实。章*甲的住址明确,系华亭县河西乡河西村人,住华亭县策底镇街道万顺门业,完全能够采用邮寄送达,也可以将诉讼状送达给章*乙,交成年家属代为送达,即使确实无法送达,本案也可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三)本案的核心是彩礼的数额及是否返还,收受彩礼的主体是章*乙,并非章*甲。只要章*乙能够送达,本案就能够查清事实,依法得到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章*乙辩称: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目前最重要的是让张*找回章*甲,章*甲出走是因张*逼迫,出走后花费了人力物力寻找,还有章*甲的工资损失及以后的失业等问题要由张*负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张*与章**、章*乙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章**去向不明,可根据案情向张*释明是否撤回对下落不明人员的起诉或采用法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进行实体审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该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三)项、(四)项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华**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