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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腊月二十六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父母通过媒人一次性交给被告彩礼金9600元。之后,原、被告便分别外出打工,因工作距离远,双方只能通过电话沟通,2010年至2013年每逢过年、正月十五、端午节、中秋节原告家便购买肉、烟、酒、饮料、糖果等到被告家行礼。原告多次提出结婚要求,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15年正月初四,原告家再次去被告家行礼时,被告及其家人却拒绝履行婚约。被告的欺骗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钱共计1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经媒人介绍后于2009年腊月二十六见面,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现金9600元。此后,原、被告便分别外出打工,双方只能通过电话沟通。2010年至2013年每逢过年、正月十五、端午节、中秋节,原告便购买肉、烟、酒、饮料、糖果等礼物到被告家行礼。2015年正月初四,原告再次去被告行礼时,被告拒绝履行婚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4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按农村习俗第一次见面,原告付给被告现金96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9600元。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平时逢年过节,给被告行礼,属于赠予性质,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现金96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170元,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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