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张**、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张**、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缓交),减半由原告负担5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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