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张**、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缓交),减半由原告负担5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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