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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与被上诉人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祁*与张*在上海务工时相识。原告祁*陈述2014年12月份张*因为涉嫌协助卖淫,被上海浦东公安局拘留。当时张*的女友周**和原告一起找人活动,花费了两万元,将张*弄出来。2015年1月14日,张*向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欠祁*现金两万元(¥20000,00),答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张*,2015年1月14日。”被告张**对于欠款事实及欠条真实性均有异议。另查明,张*未婚,系被告张**的长子,张*母亲已故。张*于2015年4月22日从务工场所高空坠落死亡,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侦察已结案。后经上**派出所调解,张*原所在务工单位即上海嘉定区某桑拿会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款85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张**继承张*全部财产及死亡赔偿金,故要求被告张**对于张*的债务20000元及利息予以偿还。被告张**辩称,张*死亡后没有留下遗产,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祁*以张*死亡,遗产被其父亲继承,向被告张**主张债权。庭审时被告张**对于债务关系及欠条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张*死亡,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原告陈述该笔债权因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期间,张*女友同其找关系活动花钱形成的,也认可被告张**当时对于该笔债务确不知情。综上,该笔债权形成性质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被告张**获得85万元的死亡赔偿款,是张*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并非张*生前已存在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故对于原告的诉请,原审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祁*要求被告张**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祁*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我与张*(己*)系朋友关系。被上诉人张**系张*之父。2014年1月14日,张*向我借款20000元。张*拿到现金后立下欠条并签字,交予上诉人,承诺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张*于2015年1月22日意外死亡,被上诉人张**系张*的法定继承人,得到张*的全部遗产及死亡赔偿金85万元,相应的,张*的债务张**也应一并继承。张**应当向我偿还张*的借款及逾期利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因该笔欠款系我为张*办事所开支,张*生前立下欠条,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张**所得张*的赔偿款系张*未来的物质利益,可视为张*的遗产。同时,张*与张**为同一家庭成员,张**的家庭财产理应有张*份额,张*应得的份额现为张**占有。张**理应归还此笔欠款。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我和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认识他。关于祁*说张*曾向他借钱这个事情一概不认可,借条不是张*出具的。祁*说张*之间的关系我不了解。张*的死亡赔偿款85万元,不是张*生前留下的遗产,是对死者张*近亲属的损失赔偿,不应用死亡赔偿款来偿还这个我不认可的欠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1月14日,张**上诉人祁*出具一张欠款2万元欠条一张。被上诉人张**对于欠款事实及欠条真实性均有异议。因张*死亡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己无法核实。上诉人祁*陈述该笔债权因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期间,张*女友同其找关系活动花钱形成的。因该笔债权形成性质不合法,故不应受法律保护。张*于2015年4月22日从务工场所高空坠落死亡,原所在务工单位即上海嘉定区某桑拿会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款85万元。该死亡赔偿款不是张*生前留下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张*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审判决驳回祁*要求张**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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