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蔡*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五民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魏*与陈**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陈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阚*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侍*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彭**等与彭**、彭**遗赠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