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周**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周**、周**、周**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孙*、被告周**、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被继承人周*A与三名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系被告周*丁之子。2010年11月26日周*A在居委会干部见证下立代书遗嘱一份,明确上海市徐汇区汇成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现要求按周*A代书遗嘱由原告继承系争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周**、周**辩称,周*A原由其朋友照顾。后因该朋友疏于照顾,居委会遂找到周**,要求周**照顾周*A,并对其养老送终。2010年11月26日在居委会干部见证下,周*A立下代书遗嘱,将系争房屋赠送给原告,这也是周*A对周**照顾自己表示的感谢。现同意由原告继承系争房屋。

被告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周*A与三名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系被告周*丁之子。2010年11月26日周*A在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汇成四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马某某、李**见证下,由张某某代书立下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周*A一生未婚,由于本人年高且身患疾病,乘我现神志清醒之际,将我名下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本人周*A名下拥有徐汇区汇成四村XXX号XXX室房产一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徐字(2009)第031635号,登记日2009年12月28日),待我百年之后本人名下的上述房产由我侄子周*(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一人继承,希望其它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能尊重本人的意愿,按此遗嘱办理,切切。本人立此遗嘱时由马某某、李**二位同志在场的情况下,由本人口述、张某某代书,且本人看阅过,与我口述意思一致。”2011年6月28日周*A死亡,遗有系争房屋一套。

另查明,周*A生前未婚,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周*A另有一个哥哥周*B于2002年7月23日报死亡。

以上事实,除到庭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户籍资料摘抄、房地产权证、代书遗嘱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周*A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律又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周*A所立的代书遗嘱,符合上述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该代书遗嘱系周*A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根据周*A代书遗嘱的内容,原告系系争房屋的受遗赠人,故对原告要求继承系争房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A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汇成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所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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