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统诉被告赵**、赵**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统承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安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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