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诉被告笱**、张*、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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