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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