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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刘**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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