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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