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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土买与马**、马**、马**、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法土买与被上诉人马**、马**、马**、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法土买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法土买、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马**、马**,被上诉人马**、马**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法土买所持土地使用证证实马法土买在民和县巴州镇下马家村有承包地5.26亩,其中双方所诉争毁坏地膜土地为马法土买的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山城下(山城台)和寺门口地块的承包地,双方只是对毁坏土地的亩数有争议,对上述土地属马法土买承包地无异议,故一审判决以上诉人马法土买是否享有四被上诉人侵害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地膜的所有权,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且上诉人以遗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宜亦无法确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上诉人马法土买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和回族**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和回族**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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