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人活动中心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人活动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人活动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天津市**人活动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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