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与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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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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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于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