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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于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于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们于2008年结婚,2009年育有一女,我们是自由恋爱,开始感情一直很好,在我怀孕期间由于他婚内出轨我们离过一次婚,现在婚姻是复婚,为了孩子,在他多次认错下,我原谅了他,可是这些年他屡教不改,我对他已经不抱任何希望,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于键系初中同学,在学校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于亚*。2011年双方曾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10月16日登记复婚。原告主张被告于孩子出生前及复婚后多次出轨,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于键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的矛盾,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出轨,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于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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