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甲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30日生育女孩,取名张*乙,现年3周岁。我们在婚后的生活中,因性格不同,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为提高家庭收入,我们常年在外打工,被告性格暴躁,对我不知道关心体贴,我们对事物的看法和处理方式差异极大,且被告疑心较重,遇事不冷静,对我经常无端怀疑,在酒后还动手殴打我,最终致使无法继续生活,我们也曾谈过离婚一事,但最终未能协商解决。自2015年6月中旬,我们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又殴打我,我回娘家居住至今。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乙随我生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教育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对原告有感情,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甲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30日双方生育女孩张*乙,现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读幼儿园,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甲彼此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间并无大的隔阂,且婚后生活时间较长,又生育了孩子,其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孟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生活中应互相信任、互敬互爱。为维护社会、家庭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