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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