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范**、阳**、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范**、阳**、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还款600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的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范**、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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