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蔡**、路*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2574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2574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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