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盛习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4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盛习成需缴纳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盛习成的银行存款105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盛习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407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盛习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