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煤业**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局稽查局等两人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煤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神木县国家税务局、内蒙古乌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煤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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