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5)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第二项u0026amp;ldquo;限期当事人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恢复土地原状u0026amp;rdquo;,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