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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