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胡*、安徽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对被告胡*、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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