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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开设赌场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李**伙同李**(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南村,提供赌具以猜谜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50余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李**伙同李**(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在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南村,提供赌具以猜谜形式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50余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胡*的李**在孙*南街开场子以猜谜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李**在孙*南街开场子有20多天,每天能赚几千块钱。后来李**将场子移到司xx家老*让其参与,给其三分一的股份,赚钱三人分,赔钱不让其出,其主要是照看场子不让人闹事,干有三天就被抓了。

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其父亲李**让其和他一块到孙六集南边的一个屋子里参与组织“猜奖”赌博,其负责把开好的存根和钱从开票处拿着交给柜台,老板再收起来,然后开奖。一共有三个老板,其父亲李**,还有刘*。他们三个拿出四五千元作股份,得到的钱再分.

3、同伙李**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份,其和曹县楼庄的六子、大寨村的志*在民权孙六街南头丁字路口开设赌场,干有十多天。后来又和刘*、谢**在孙六镇孙六集南头一家开设赌场,干有三天就被抓了。

4、同伙谢**的供述,证明2011年农历11月份,胡*的老*找到其,让其跟着他跑,他说在孙六开了一个赌博场,让其负责开车接送他,车费一天200元,其参与了三天,其也负责在赌场照看生意。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胡*的一个叫老*的跟几个人还有山东的一个人在孙六集上开了一个赌场,一共干了有二十多天,其在那买过三张票,花了六十块钱,结果一分钱也没中,等于输了六十块钱。

6、证人寨xx的证言,证明在孙六南村看到有很多人参与赌博,其去找其丈夫,怕他参与赌博,他不在那,赌场里的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让其在那开票,其一共开了十几张票,期间其花二十块钱赌博,也没中奖。

7、证人庞xx的证言,证明其集上孙六南村有以“猜谜”形式赌博的,其听说开票每天给60块钱,其就到谜场开票去了,其就开了一下午就被抓起来了。

8、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其村的孬蛋(大名刘*)找其商量,说想把迷场设在其家,每天给50元钱,其就同意了,生意开始后他又让帮忙在迷场上开票和收钱,每天开给其60块钱的工资,其一共干了三天就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到刑警队了。今天被带到刑警队的几十个人基本上都参与了赌博。

9、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其在家闲着没事干,就找孬蛋(刘*)商量,说想跟着在场子里干点活,当时孬蛋就同意了,他每天给其60块钱,让其和其她几个人一样帮忙开票收钱。只干一天就被民警查获并带到了刑警队。今天被带到刑警队的几十个人基本上都参与了赌博。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李**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用具,以猜谜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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