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赵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赵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告人李*、赵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7时,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泰山庙乡赵洼村委张**某某家,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违法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十余万元。自2015年5月份以来,乔某某(在逃)伙同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泰山庙镇、双庙乡境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赵某某在该赌场帮忙抽头及掌管抽头钱箱钥匙,被告人李*在该赌场以每一万元抽取四百元的比例提供资金“放冲”,获得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赵某某、王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吕某某、李*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收缴及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赵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泰山乡、双庙乡多次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提供劳务帮助他人、李*提供资金非法获取利益,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