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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王*在武**阳大道139号6栋汉商银座B座6楼开设武汉市汉阳区乐哈哈动漫城,设置u0026ldquo;捕鱼机u0026rdquo;、u0026ldquo;连线机u0026rdquo;等12台赌博游戏机,通过上、下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并雇佣危*(已判决)、张*(另案处理)担任该动漫城经理,负责维护赌博现场秩序、安排员工工作、管理营业款及上缴利润等事项。2014年2月12日晚9时许,该动漫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8400元及赌博机电路板12块、电脑主机4台等物。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王*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人张*、陈*、李*、雷*、何*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危*的供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2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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