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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武*开刑初第00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谭**、汪*受“张*”、“邱*”(均另案处理)雇佣,共同在武汉市江夏区老流芳街一待拆房屋内,以扑克牌“押九点”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谭**、汪*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头等工作。同年11月28日,该赌场再次组织刘*、陶*、舒*乙等几十人赌博。同日21时许,谭**、汪*及其他部分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查获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5102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辜*、舒*甲、谭**、郭*、陈*、甘*、肖*、刘*、陶*、谭**、汤*、许*、舒*乙、张*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汪*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谭**、汪*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谭**、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汪*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赌资人民币551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谭**、汪某均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的意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上诉人谭**、汪*在本市江夏区老流芳街一待拆房屋内,以扑克牌“押九点”方式开设赌场。谭**、汪*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头等工作。同年11月28日,该赌场组织刘*、陶*、舒**、甘*、舒**等人赌博,同日21时许,谭**、汪*及其他部分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人员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5102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质证、认证,审核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汪*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汪*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汪*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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