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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胡*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胡*、杨*、张*、刘*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认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扣押的物品账本一本、笔记本无封面纸十张,筹码九百六十五个予以没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胡*、杨*、张*、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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