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刘*买回19台各式疑似赌博机(包括6台u0026amp;ldquo;东方明珠u0026amp;rdquo;游戏机、6台u0026amp;ldquo;水浒传u0026amp;rdquo;游戏机、2台u0026amp;ldquo;开心十分u0026amp;rdquo;游戏机与5台u0026amp;ldquo;捕鱼u0026amp;rdquo;游戏机)摆放在自己经营的炫乐游艺机室(位于下陆**市二楼)内经营,并安排董*等人为来游艺机室玩疑似赌博机的人员提供兑换游戏机币、游戏分的服务,此外,刘*还在游艺机室留了2万元人民币,作为给赢家兑换游戏币与游戏分的备用金。

2014年4月1日,该游艺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19台疑似赌博机被扣押,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6967元被收缴。经公安机关认定,被查封的19台疑似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4年5月7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黄石港**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刘*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刘*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炫乐游艺机室账目记录本等书证;证人董*、王*等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2014)第006号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游艺机室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黄**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刘*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6台u0026amp;ldquo;东方明珠u0026amp;rdquo;游戏机、6台u0026amp;ldquo;水浒传u0026amp;rdquo;游戏机、2台u0026amp;ldquo;开心十分u0026amp;rdquo;游戏机、5台u0026amp;ldquo;捕鱼u0026amp;rdquo;游戏机,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26967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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